短會籍方案使用者條款
商業思維學院課程暨服務條款
當事人條款
立契約書人
甲方名稱: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甲方個人資料,將填載於購課後會員資料頁面)
網際網路教學服務乙方名稱:商業思維學院 (脈絡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負責人:游舒帆
客戶服務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營業所地址:台北市大同區重慶北路一段30號3樓
統一編號:85098449
第一條(本服務之定義)
乙方授權甲方於指定之網站系統,使用乙方透過網際網路連線進行之教學、評量或其他相關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但本服務不包括正規教育、國民補習學校、進修學校及短期補習班所提供之服務。甲乙雙方關於本服務之權利義務,依本契約條款訂定之。
第二條(本服務內容)
本服務內容包括下列各款:
一、 乙方提供本服務之網站網址:bizthinking.com.tw
二、 乙方提供本服務之適用對象:甲方
三、乙方提供本服務之教學內容:商業學習相關,詳細依甲方購買內容而定
四、乙方提供本服務之教學課程數量及贈送之教學課程數量,依甲方頁面已購課程清單所載。
第三條(設備規格)
一、為維護您的學習體驗,您的電腦或手機應具備課程頁面建議及下列軟硬體設備之基本規格及要求; 並明白若您的設備暫無法滿足前述基本規格及要求,則可能會造成無法使用本服務或影響本服務之品質:
作業系統
- 電腦
o Windows 10
o Mac OS 10.13
- 手機
o iOS 12
o Android 7
瀏覽器
- Chrome 75
- Firefox 68
網路速度
- 光纖網路 2M
- 行動網路 4G
二、甲方連結乙方指定網站系統之機房設備之接取網路,除經雙方約定由乙方所提供者外,應由甲方自行向合法經營之電信事業申請租用,甲方租用該接取網路所生之權利義務,依甲方與該電信事業間契約約定之。
三、乙方未事先告知第一項之約定,致甲方無法使用本服務或嚴重影響本服務之品質者,甲方得主張本契約不生效力。
第四條(契約之成立生效)
甲方經由網際網路申請本服務者,於乙方所指定網頁上點選購課,表示同意申請本服務並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式後,乙方應立即以網站系統,回覆通知甲方利用再次確認機制加以確認電子文件內容,經甲方再次確認後,本契約成立。
第五條(法定代理人)
一、甲方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者,本契約訂定時,應經甲方之法定代理人同意,本契約始生效力;甲方為無行為能力人者,應由甲方之法定代理人代理訂定契約。
二、違反前項之約定者,除有民法第八十三條之情形者外,本契約不生效力,乙方不得據以要求甲方之法定代理人負擔契約履行或賠償責任。
第六條(登錄使用與帳號共用之禁止)
一、甲方於收受乙方提供使用本服務所需之登錄帳號、序號或密碼之日起,應依乙方規定之登錄程序註冊與甲方身分證明文件相符之必要個人資料,並設定使用者帳號及個人密碼,以便乙方於甲方使用本服務時,確認甲方之身分。
二、甲方所取得帳號之使用權,僅限本人使用。本約嚴禁共用帳號,若發現有共用帳號的情況,或有其他侵害乙方智慧財產權或商業利益之情事,,將可隨時停止甲方帳號之使用權。
第七條(使用期間)
乙方授權甲方使用本服務之期間、次數或權利依下列之約定:
(一) 甲方於收受乙方提供使用本服務所需之登錄帳號、序號或密碼之次日起,為期 30 天之使用期間。
(二) 甲方於上述期間內得不計次數、每次不計時間使用本服務。
第八條(擔保授權)
一、乙方應確保其就本契約所授權甲方使用之服務內容,為合法權利人。
二、乙方有違反前項之情事致甲方無法繼續使用者,乙方應補償甲方無法使用之損失。
三、未經乙方事前之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將其使用權以任何有償或無償方式讓與他人使用。
第九條(授權使用費)
一、本服務授權使用費之金額依個方案頁頁面約定之。
二、乙方得以優惠價格提供甲方自由決定是否加價購買商品、教學課程或服務。
三、契約終止或解除時,甲方依前項優惠方式加價購買之商品退費時準用第十一條之規定。
四、贈品須於服務啟用 14 天後甲方方取得所有權。
第十條 (會籍延展說明)
一、服務啟用後甲方啟用服務與否不影響會籍之計算,亦不得以服務未啟用或其他情事主張會籍延展。
第十一條 (退費)
一、甲方加入本服務後,七日內未觀看任一課程教材時,得通知乙方終止契約,除有正當理由或顯失公平之情事外,乙方不得拒絕。
二、契約終止後,甲方應依前項之方式,結算、撥付本服務之授權使用費並退費總額均須另外扣除相關金融手續費。
三、訂立本契約時,乙方以「贈品」為名義,向甲方所為之贈與,於本契約終止或解除時,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返還該贈與物,亦不得向甲方主張應自返還之費用金額當中,扣除該贈品之價額。乙方以贈送教學課程數量、使用期限為內容而簽訂契約者,亦同。
四、前項「贈品」,其價值之上限為商品、教學課程或服務價值之二分之一。
第十二條(費率調整)
授權使用費之費率如有調整時,乙方應於調整生效日三十日前,於本服務網站首頁及本服務進行中公告,並以電子郵件或書面通知甲方,自調整生效日起按新費率收費。但如新費率高於舊費率者,甲方已按舊費率付費,而尚未屆滿之使用期間或尚未使用之所購使用次數、使用時間,仍應按調整生效日前之舊費率收費。
第十三條(授權使用原則)
一、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甲方自負一切法律責任,乙方並得通知甲方終止本契約,甲方不得拒絕:
(一)甲方蓄意散布干擾乙方網站系統正常運作之電腦程式。
(二)甲方在乙方網站系統上散布恐嚇、毀謗、侵害他人隱私、色情或其他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公序良俗之文字、圖片或影像。
二、甲方利用本服務從事其他不法或違反本契約約定事項之行為,其情節重大,且經乙方通知甲方限期改正而屆期未改正者,乙方得通知甲方終止本契約,甲方不得拒絕。
三、乙方依前二項之約定終止本契約者,應按比例返還甲方相當於終止契約前尚未使用之本服務授權使用費金額,但乙方得於返還金額中扣除20% 之違約金。
第十四條(甲方之義務)
一、甲方對於使用本服務所產生之授權使用費,有按時給付之義務,並對本契約終止前已產生之授權使用費,有繳納之義務。
二、甲方對於其使用者帳號與個人密碼有妥善保管以避免第三人知悉之義務。
三、甲方在使用本服務時,有遵守本契約第十五條所約定之授權使用原則之義務。
四、甲方依本契約第七條之約定所註冊之個人資料有錯誤或已變更者,應儘速通知乙方請求更正。如因甲方怠於通知而致其權益受損者,應由甲方自行負責。
第十五條(帳號密碼非法使用之處理)
一、利用甲方之使用者帳號與個人密碼,登入本服務網站系統之行為,推定為甲方之行為。
二、雙方當事人之任何一方,發現甲方之使用者帳號或個人密碼遭第三人不法或不當之使用,應立即通知對方。經甲方確認有遭第三人不法或不當之使用情事,乙方應立即暫停該使用者帳號或個人密碼之使用,並接受甲方更換其使用者帳號或個人密碼。
三、前項情形,除乙方能證明係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甲方之使用者帳號或個人密碼遭第三人不法或不當使用所生之損失者外,乙方應於七個工作日內以延長甲方之使用期間或返還甲方已遭扣除之使用次數、時間單位作為補償。
第十六條(服務品質)
一、乙方應提供具有合理期待安全性之服務,並應確保其系統設備,無發生錯誤、畫面暫停、遲滯、中斷或不能進行連線之情形。
二、乙方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違反前項之約定者,除應立即更正或修復外,應提供適當之補償。
三、乙方負有維護所提供之教學內容或教材正確性與更正確認之責。經甲方通知或乙方知悉內容錯誤,且錯誤內容影響學習者,應於受通知或知悉之日起算三個工作日內完成更正或移除。
第十七條(智慧財產權)
一、甲方應尊重與本服務有關之所有智慧財產權,非經智慧財產權人事前書面同意,甲方不得以本契約授權以外之其他方式加以利用。
二、甲方違反前項之約定者,應依法賠償智慧財產權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十吧條(乙方保密義務)
乙方因提供本服務而知悉或持有甲方之學習紀錄或其他個人資料,乙方負有保密義務,除甲方請求查詢或第三人依據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請求查詢者外,乙方不得對任何第三人揭露。
第十九條(乙方免責事由)
一、乙方除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得因第三人入侵其電腦系統,而免除乙方對甲方所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但不影響乙方依據本契約第十八條之約定,對於甲方應負之補償責任。
二、除本契約或乙方之廣告另有保證使用本服務之學習成效外,乙方不保證甲方使用本服務之學習成效。
第二十條(暫停服務之處理)
一、乙方對於本服務相關軟硬體設備,進行營運上必要之搬遷、更換、升級、保養或維修時,得暫停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
二、乙方因前項事由而暫停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應於暫停本服務七日前,於本服務網站首頁上及本服務進行中公告,並以電子郵件或書面通知甲方。但因臨時性、急迫性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一條(個人資料之保護)
一、乙方因提供本服務得蒐集、處理及利用甲方之學習紀錄或其他個人資料,對於甲方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取得甲方事前之書面同意,並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本契約目的之必要範圍,且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二、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乙方不得將甲方個人資料為本契約目的必要範圍外之利用,並不得將甲方個人資料於乙方之關係企業之不同法人間流通。
第二十二條(終止契約)
甲方於使用期間屆滿或所購使用次數、時間使用完畢時,本契約即告終止。
第二十三條(申訴權利)
甲方對於乙方所提供之本服務,除得撥打乙方電話提出申訴外,亦得以電子郵件或書面,或至乙方之營業處所向乙方提出申訴,乙方應自接獲甲方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
第二十四條(準據法)
因本契約所生之一切爭議,雙方當事人約定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第二十五條(契約之附件)
一、有關本契約之廣告、分期攤還表及保證書均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二、前項廣告、分期攤還表及保證書之內容,如有與本契約條款內容相牴觸者,應為有利於甲方之適用。
三、本契約成立時,乙方應將本契約、分期攤還表及保證書,提供甲方下載、列印儲存或依甲方請求以書面寄送。
第二十六條(契約之解釋)
本契約條款內容如有疑義時,應依誠實信用原則解釋之。
第二十七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所生之一切爭議,雙方當事人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